法医伤残鉴定具体标准 1Ⅰ级伤残 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⒈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⒈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⒈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⒈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⒈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⒈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⒈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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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10级的伤残鉴定标准:根据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状况和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来确定,例如有极重度智能损伤等情形的,为工伤一级;有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等情形的,为工伤十级。
工伤9级伤残鉴定标准是轻度癫痫、开颅手术之后没有功能的障碍者、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没有功能障碍、颅内异物没有功能障碍、颈内动脉狭窄、颈部外伤致颈总、支架置入或者是在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没有功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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