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1)婚前一方购买、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归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的也归个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后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一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清偿贷款,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全部返还菱;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 (3)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债务的应当返还。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前购房时也有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财产,剩余末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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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婚前的房产,离婚后的分配问题。是需要确认其房产是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夫妻双方是可以协商进行分配的,对于协商不成的情形,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对于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是不参与分配的,归其个人所有。但是对于婚前父母出资给孩子购买的房子,是视为对孩子的赠与的,如果房产证上登记了一方的名字,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是不参与分配的;对于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分配参照上述分析。
离婚时婚前房子的分割: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以共同财产分割。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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