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如何定罪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在共同参与滋事且无法查明重伤、死亡结果系何人所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2、在司法实践中对造成重伤的,多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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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最低可以判处管制,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强迫他人或者随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多次以上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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