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患者的医疗费由意外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赔偿义务。如果肇事方是机动车,由肇事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受全部的赔偿职责,超出强险限额部分,由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n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n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领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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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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