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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的处理是: 1、转让给股东的只要与股东达成一致,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2、订立书面的转让协议; 3、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4、更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5、给新股东发出资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申请人拿着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起申请,初审通过后,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会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2、工商局会准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3、申请人可以在5个工作日后,拿着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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