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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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遗嘱执行人不执行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的内容执行遗产。如果因为遗嘱执行人不执行而造成了相关继承者的利益损失,可以要求遗嘱执行人承担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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