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出申请,经戒毒康复场所同意,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后,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针对戒毒康复训练场所劳动支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戒毒场所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戒毒工作需要设立戒毒场所;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公益性戒毒场所;吸毒者可以自愿在戒毒场所生活和工作;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