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条,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对具有立功表现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被告人,一般也应当体现从宽,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即使有立功情节,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因此,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故意杀人罪,存在立功的,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即使有立功情节,也可以不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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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1、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 2、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 3、在犯罪作用方面较小的有:从犯、胁从犯; 4、在犯罪后将功折罪的表现有:自首、立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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