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因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单持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大量存在,此类案件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就定损单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具有很大的合理性,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公司的定损效力,应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平衡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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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属于车辆损失赔偿依据。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不成,则审理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应证据合理认定。也很有可能另行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形给予第三方中立的核定,这实际上是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评估单位有资格的话,报告肯定是有效力的,关键是效力是否及于你.是否有效关键看车主是否认可,如果不认可,你完全可以再找一家来评估.因为不同的评估机构会有不同的评估结果,而且委托人不同,评估侧重点也不一样.当然如果认可,那就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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