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领养孩子的,需要带上相关的收养人本人资料等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证明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资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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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抚养费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民法典关于子女抚养协议作了如下规定:1、可以被收养的子女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2、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或生父母;3、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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