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探望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双方尊重孩子的意见,不要相互指责对方,不要在探望中设置障碍,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教育好子女,使其快乐健康!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法院裁定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裁定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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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方式有见面,沟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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