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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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负债的钱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共同生活所需。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该笔负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是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一般属于共同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为: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应视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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