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房产赠与给双方的子女,应认定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该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在订立该离婚协议之时受到欺诈或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否则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双方约定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但是鉴于双方约定的赠与物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撤销赠与,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该赠与经过公证,夫妻或男女双方则丧失任意撤销权。不过如果双方的子女作为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依法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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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女方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主要看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有没有侵害赠与方的利益,是否属于彩礼性质等问题来综合考虑。
根据离婚协议,房屋归女性所有,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男女双方只签订离婚协议而不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就不生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原则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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