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规定,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1、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2、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4、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另外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理论上以不告不理为一般原则,公安机关不负责侦查,只有受害人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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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认定为重婚罪的情形: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 (3)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5)周围群众公认是夫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认定为重婚罪的情形: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的,可对行为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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