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故责任划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造成人员或牲畜伤亡、车辆损毁、建筑物倒塌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条件有: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是由交警部门出具的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同时它也是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相应书面的依据;一般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人民检察院针对交通肇事者是否要提起公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通常也是法院在对嫌疑人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一种书面证据。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涉及的内容,会显现其具有书证的一定特性,因为其一般是由公安部门进行制作,因此应该属于一种公文书证,它具有非常高的证明证据的效力;同时这一特性也决定了该认定书是不具有行政可诉性的,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但也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看到该认定书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时,应该结合其他证据一样做好真实、客观性、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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