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查封后抵押的,担保范围受限制。律师应当合理地提示债权人,商品房在抵押前存在被查封、扣押、财产保全的,抵押不能包含已被查封、扣押或财产保全的份额。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债权人,对于事先设定抵押担保的房屋,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或对抵押担保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担保的效力,抵押权人仍对该商品房已抵押部分或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查封已经被抵押的房产。依据为最高院有关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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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抵押担保范围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律规定。抵押担保范围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律规定。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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