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扶养义务,也要另一方具备相应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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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要给抚养费,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子女有要求给付的权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般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物价调整,原定的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需要; 二、子女升学,实际所需超过了原定数额; 三、子女患有疾病,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四、有给付义务的父亲或母亲,经济收入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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