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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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民事案件被执行人逃跑的,并不影响法律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并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务债务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普遍的,而债权债务纠纷经常会面临执行的问题,而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有可能出现逃跑的情况。
法院强制执行人在外地的,法院依旧可以进行执行其财产,联系不到人可以公告。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在外地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外地的法院代为执行,而当地的法院有义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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