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产、债权及债务的约定:双方结婚之前的财产及债权归各自所有,双方结婚之前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偿还责任。 2、婚后债权债务约定:在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各自单独享有,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单独承担偿还义务。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在各自名下的存款;(六)本协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七)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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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出现在离婚协议中的无效约定包括: 1、约定婚后不准结婚的无效; 2、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进行偿还,相对人不知道该约定的; 3、限制一方生育。
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下列条款无效: 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3、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4、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5、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没有出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状况,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6、处分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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