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原则上也是双方必须到场,但是,随着现实中出国人员越来越多,出国人员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鉴于出国人员回国办理相关签证手续程序困难、耗时较长等实际情况,要求在国外的一方必须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显然不够现实,亦不人性化。因此,对于身居国外一方确实不能回国参加庭审程序的,其本人可以委托在国内的亲友或律师(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代为出庭应诉。国外一方当事人应出具经所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律师经过公证授权后,有权依据离婚意见书中的内容代为出庭应诉,陈述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答辩意见,领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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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通常情况必须双方到场办理;首先如果涉外离婚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协议离婚的,那么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涉外离婚是通过一方提起诉讼进行,则通常情况下也应当由双方出庭参与诉讼。
必须双方到场。一般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共同亲自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一方提起诉讼,那么通常也需要让夫妻双方出庭参与诉讼。只有本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时,才可以让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庭审。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诉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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