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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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源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bai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d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zhi: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偿为: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60到90%;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全部损失的20到40%。具体的赔偿数额除考虑责任程度之外,还应当参考0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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