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程序: 一、哪些分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程序: 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 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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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分公司,一种是总公司注销,分公司也随着需要注销,一种是由总公司决定注销分公司的决定而进行的注销,两种注销都需要办理正规的注销流程。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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