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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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判离具体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法院会从以下方面考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一方出轨同居、一方有家暴行为、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病或严重疾病、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等,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父母感情不和要离婚的,要看他们是否能就离婚关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的,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无法证实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 孩子可以与父母沟通,或者请第三方介入调解,以达到缓和矛盾,化解纠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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