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不低于之前的待遇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的话,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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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自不签订劳动合同起的第二个月开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员工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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