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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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如批准逮捕的在十天以内;特殊情况下,十四天内批准逮捕;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到三十七天,其中七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处罚手段。
刑事拘留后,如果批准逮捕的在十天以内;特殊情况下,十四天内批准逮捕;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可以到三十七天,其中七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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