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害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 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 p2;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阴囊、阴茎挫伤。 (3)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s p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s p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s p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s p2;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s p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s 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s p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s p2;。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s p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s p2;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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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轻伤害的鉴定标准为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其是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轻微伤的量刑问题,其轻微伤不属于犯罪行为,是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定罪量刑的,对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其轻微伤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面部、耳廓: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3、听器听力: (a)外伤性鼓膜穿孔。 (b)鼓室积血。 (c)外伤后听力减退。 4、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5、颈部: (a)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b)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 (c)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 (d)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 6、胸部: (a)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b)女性乳房擦挫伤。 7、腹部:外伤性血尿。 8、盆部及会阴: (a)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b)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c)阴囊皮肤挫伤。 (d)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e)外伤性先兆流产。 9、脊柱四肢: (a)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c)骨挫伤。 (d)足骨骨折。 (e)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f)尾椎脱位。 10、手: (a)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11、体表: (a)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 (b)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c)咬伤致皮肤破损。 具体轻微伤的标准请参考《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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