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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 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 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 5、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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