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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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转让条件是:1、转让双方到业务科进行审核,提交书面申请;2、填登记表,会签后,业务科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处长室审批;3、到公证部门办理转让公证书,并将交业务科存档;4、受让人参加岗前培训;5、到旧车交易市场、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过户手续;6、办销户手续;7、办开业手续和开业登记手续。
私自买卖出租车经营权属于违法行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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