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丢失,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裁员规定范围的,那么劳动者不在裁员规定范围的,就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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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丢失后是能补签的,但需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或者丢失的一方可以直接申请复印对方留存的合同文本,并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生效的劳动合同一般是由双方各保留一份的。
劳动合同丢失也可以退休。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若劳动合同丢失,可到用人单位复印其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并标明复印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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