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一旦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的,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影响范围由建设单位委托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测定,具体补偿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环保等部门制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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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夜间施工时间规定: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2、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噪音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影响生活质量的一种行为,但不少施工的人员在夜晚也是有施工的,在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个规定中是明确的指出是不能够在休息的时间进行施工扰民的,并且规定该施工人员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期间是不能施工的,并且需要对附近的居民进行报备,抢修施工是除外,夜晚施工需要县级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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