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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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挪用财产被处有期徒刑执行期超过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超过五年;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清算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执照之日起不超过三年;个人所承担的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在企业工作的人员;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直系亲属;在公司前五名工作的人员;近一年内列举前三项的人员;提供财务、法律等人员;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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