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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五)协助执行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5、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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