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1、如果当事人的子女是随当事人落户的,就属于当地的常住户口(红本);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孩子的户口。 3、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很多地区都已经实行了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蓝印户口与红(印)本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受理户口“非转农”、“农转非”手续);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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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至迁入地派出所申报,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投靠申请;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同意投靠迁入声明。同时提交迁入地村(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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