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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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国外的证明需要公证机构公证; 2、申请人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未婚夫妻的证明; 3、提交国外人员出具前往国机构公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 4、有效入境证明
重庆市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无配偶证明(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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