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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新规则

2022-09-09 15: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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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09 回复

专业分析: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4、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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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持卡人没有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导致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善意透支。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透支最新的立案标准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判断非法占有的标准是: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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