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宅基地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 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 1、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2、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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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周转补偿,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房的不便,并根据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按临时居住条件进行档案和补贴;奖励补偿,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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