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要向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证明(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并系的证明。 (七)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注:以上,具体以当地公证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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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并且遗嘱要合法、有效。
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并且遗嘱要合法、有效。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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