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3)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4)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6)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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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具体划分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责任。
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首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悉数职责、无职责、首要职责、非必须职责和平等职责。 1、悉数职责和无职责。交通事端完全由一方当事人违章形成,另一方没有违章行为,或许虽然有违章行为,但和事端的发作没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由导致事端发作的当事人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另一方当事人无职责。 2、首要职责和非必须职责。假如两边当事人在交通事端中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而且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的发作有因果关系,则违章行为在交通事端中效果大的一方当事人负首要职责,另一方当事人负非必须职责。 3、平等职责。假如交通事端的两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存在,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难分主次的,则由两边当事人负平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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