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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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如下:非法拘禁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三人以上非法拘禁;非法拘留他人,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非法拘禁、致残、死亡、精神障碍;非法扣押债务,拘留他人;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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