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区分被分割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已有之份额进行分割;对共同共有的财产,由当事人自由进行分割; (2)如果共有人中有人出卖自己占有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宜分割的财产或者分割后有损价值的财产,应当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处理; (4)如有共有人下落不明,应保留其应得之份额;如有共有人死亡,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遗产受益人参与分割; (5)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的,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和偿还方式; (6)因合伙终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的,应当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应当考虑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共有人的具体经营生活需要。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当对老弱病残者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对无过错责任者给予适当照顾;(8)权利人放弃法定应当分得财产的,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的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批准手续的,应当明确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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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同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3、同居期间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同居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属于其他人的财产,不属于同居双方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财产协议的客体。 4、同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5、在写同居财产协议时,要尽量对财产的形式等作详尽的约定,以便日后可操作性。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且必须是双方亲自签署的; 2、关于财产分割内容以及方式,必须写得清楚明确; 3、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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