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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若为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两张二寸照片,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则程序为: (一)申请,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民政局申请; (二)受理,民政局进行初审; (三)冷静期,冷静期为三十天,三十天后才可继续办理离婚登记; (四)审查,民政局在受理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 (五)登记、发证,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若为诉讼离婚,需要材料有身份材料、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其程序为: (一)起诉,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二)立案,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三)准备开庭,双方对提交的证据和事实进行辩论和阐述; (四)调解,这是法定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五)开庭、判决,法院根据案情,做出判决; (六)执行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提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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