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提供如下证件: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3)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4)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5)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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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无法办理协议离婚。离婚需要男女双方要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携带好离婚手续需要的证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外地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只需要开出对方的经常居住证明以及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即可。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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