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因此,国家商检部门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种类表时不仅应公布种类表目录,还应同时公布与种类表相配套的技术规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便正确、及时执行。但实际上,至今为止仍没有完整的商检技术规范体系,超过一半的商品没有明确适用的检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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