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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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离职前因单位原因有未休的年假,则应该计算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来计算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休未休期间的工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离职未休年休假天数该按照职工在职工作的时间计算,员工未休年假公司工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计算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休未休期间的工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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