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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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处罚标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属于电信诈骗,且电信诈骗不是一个独立的刑法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才是独立的刑法罪名。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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