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首先是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必须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配置,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不满足条件不允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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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比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且对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以家庭承包为主。
农村土地确权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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