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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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其他。
工伤认定的范围应按照法定的情形来确定,即员工具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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