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产品质量的三包规定。针对不同的产品,国家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自行车、电视机、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农业机械产品、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微型计算机等。“三包”规定,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理的时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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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货。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收到商品七天之内退货。
销售者在三种情况下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售产品为具有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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