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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所有权范围

2022-05-12 14: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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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2 回复

专业分析: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1〕23号)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执行。其他领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可参照“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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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藏、水流、海域和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矿藏、水流、海域和饲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国防资产也都属于国家所有。 (2)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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