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当然,以上五点只是提供了一般证明分居事实的情形。具体的案件要具体分析,才能得到针对性地解决。只要是所举的证据能在质证完毕被法庭采纳,就达到了证明分居事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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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具体如下: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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